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002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原告:熊某甲。
被告:周某。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熊某乙。
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8月独自在外租房生活。
原告在双方结婚前于××××年××月××日育有一个小孩。
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熊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须支付抚养费;3.粤B×××××号小车归原告所有,抵押贷款由原告偿还。
被告答辩意见:原告所述认识的时间不对,原、被告是2008年认识。
被告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确认有起诉状中的财产,被告要求车辆的折价补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结婚时间:××××年××月××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登记结婚。
二、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熊某乙。
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8月搬离双方的住房,被告主张原告于2015年1月因双方发生争执而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女熊某乙与原告父母及被告共同生活。
原告在双方结婚前育有一名子女。
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女。
原、被告均从事国际物流工作,原告主张其近两年没有工资收入,靠举债生活,目前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同意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确认月收入约6000元。
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双方确认粤B×××××号小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确认该车辆现值40000元。
原告要求车辆归其所有,尚余抵押贷款由其偿还。
被告要求原告对车辆折价补偿。
四、有关双方夫妻感情的情况: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女。
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8月搬离双方住房,被告主张双方于2015年1月分居。
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由于赔偿及婚生女抚养权问题未能解决而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
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未能及时沟通解决,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分居将达两年,且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双方感情破裂,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婚生女熊某乙年纪尚幼,且出生后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表示目前没有抚养能力,且其在双方婚前已育有一名子女,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熊某乙由被告抚养为宜。
关于抚养费,原告虽主张其近两年没有收入靠举债生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其每月支付数千元在外租房居住、起诉状中要求抚养小孩并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的情况相悖,再者,原告身体状况良好,具有劳动能力,完全能够胜任一般工作,本院参照其主张的工种收入,本院结合本地的消费水平、小孩的生活学习需要及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每月支付熊某乙抚养费1500元。
对于粤B×××××号小车,双方确认现值为40000元,根据原、被告的诉求,本院认定该车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折价补偿被告20000元。
原告主张该车辆尚余贷款,被告不确认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因该争议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需要有关债权人参与诉讼才能查明,但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又不宜追加债权人参加诉讼,故本院对上述争议暂不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待债权人主张时一并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熊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婚生女熊某乙由被告周某负责抚养;
三、原告熊某甲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熊某乙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熊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四、粤B×××××号小车归原告熊某甲所有;
五、原告熊某甲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某人民币20000元;
六、驳回原告熊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晓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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