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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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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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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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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时如何处理?

原告XIE某,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澳大利亚籍。

被告WU某,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澳大利亚籍。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在澳大利亚悉尼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今年8岁。2007年8月4日原、被告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一并分割,离婚后女儿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原、被告婚内在深圳置有一套商品房即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雅苑A栋X房,离婚后该房产一直由被告单独使用并收益。请求判令:1、分割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雅苑A栋X房,该房产登记价8423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产,该房产在购买时被告有向母亲借款,要求一并将债务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澳大利亚结婚,20XX年X月X日离婚。

2、原告XIE某原为中国公民,中文名谢某,身份号码:××,20XX年XX月XX日迁往澳大利亚并注销户口,澳大利亚护照号码为M589XXXX;被告WU某原为中国公民,中文名吴某,身份号码:××,因迁往澳大利亚于20XX年X月XX日注销户口,现澳大利亚护照号码为E410XXXX。

另,原告提交的不动产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显示,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雅苑A栋X房产核准购买日期20XX年X月X日,为市场商品房,权利人登记为吴某,份额50%,身份证号:××;另一权利人谢某,份额50%,身份证号:××。

3、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房产系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离婚时未经分割处理。原、被告均不主张涉案房产所有权,并同意将房产交由本院拍卖处理。2015年8月,经委托评估,该房产价值7920510元。后本院委托将该房产第一次拍卖,未成交。2016年1月,经本院询问双方,双方无法就第二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协商一致,原告同意由本院降幅20%第二次拍卖,被告则表示不同意降幅20%拍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房产现登记权利人为吴某、谢某,经本院查明,该两人已系澳大利亚国籍,吴某即为被告WU某,谢某即为原告XIE某,故本院认定涉案房产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该房产分割。因双方均不主张该房产所有权,本院委托将该房产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未成交后,双方就第二次拍卖降价幅度未能协商一致,双方也无法一致同意由本院直接降幅20%拍卖,故该房产的拍卖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考虑原、被告现在的生活现状,判定该房产归被告所有,并按照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确定被告给予原告该房产价值55%的补偿,则被告应补偿给原告4356280.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雅苑A栋X房产(房产证号:30××37)归被告WU某所有,原告XIE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至被告WU某名下;被告WU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偿原告XIE某43562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9451元、被告负担19451元。评估费2899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495.5元,被告负担144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明升

代理审判员鲁强

人民陪审员姚敬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燕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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