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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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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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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纠纷】政府政策变化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案情简介

    张翔系个人独资企业地质煤矿的投资人。2012年8月15日,张翔与任维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地质煤矿名下的全部资产和权益以及张翔持有的地质煤矿100%股权共作价1.06亿元转让给任维俊。协议签订后,任维俊按约定向张翔支付了80%的转让价款8480万元,张翔按照协议约定于2012年9月上旬将交易煤矿及相关证照和资料移交给任维俊经营管理。按照协议约定,20%余款在张翔将地质煤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变更到任维俊指定的主体名下后十日内,任维俊一次性付清。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2015年1月经国土资源厅批准,地质煤矿由星海公司兼并重组。因地质煤矿采矿权被司法查封,兼并重组未能完成。后任维俊主张,因张翔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导致案涉采矿权灭失,《转让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遂向贵州省高院起诉,请求解除《转让协议》。一审认为地质煤矿采矿权并未灭失,《转让协议》依法应继续履行,驳回其诉讼请求。任维俊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属于情势变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属于所谓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本案中,任维俊主张本案适用情势变更的主要依据是其在二审期间提交的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但是基于该工作方案的内容可以看出,2010年国家即开始启动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也就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颁发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任维俊作为《转让协议》的签约人,在决策购买地质煤矿时应当了解、知晓国家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对于一定规模以下的煤矿可能存在被兼并重组、甚至关闭的商业风险应该是有预期的,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了任维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同时,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地质煤矿采矿权的转让分别在2013年10月16日和2015年1月20日两次通过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说明即便基于《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地质煤矿采矿权也是可以转让的,案涉《转让协议》并非不能履行,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任维俊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任维俊主张本案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并据此请求解除《转让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1、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满足条件,与商业风险相区分。

    2、情势变更常见的情形包括:政府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等。具体应否适用情势变更须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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