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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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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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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离婚纠纷】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评估,到离婚判决生效时实际价值发生增减,应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姚××与陆甲系夫妻,自1992年结婚以来共同创业,名下共同财产包括勋辉电器有限公司以及大量房产。2006年4月11日,陆甲因感情恶化,向宁某市北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姚××离婚,被驳回。2009年4月28日,陆甲又向宁某市北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姚××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宁某市北仑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了财产,姚××不服遂向宁某市中院提起上诉亦被驳回。经查,一审法院对勋辉电器公某的资产评估截止期为2009年5月31日,对2009年6月起至终审判决时止的企业利润未计算在内。姚××后以财产分割不当为由又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认定了勋辉电器公某自2009年5月31日至终审判决时止的企业利润应计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本案是按照评估基准日2009年5月31日确定勋辉电器公某的净资产的,确实存在基准日后至二审判决生效日期间勋辉电器公某产生利润能否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只有当准许双方离婚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因此,评估基准日后至判决生效之日,仍属于陆甲与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勋辉电器公某在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应属双方共有,鉴于该期间的利润无法确定,故可由姚××另行主张。

律师意见

    1.诉讼离婚过程中对于不可归责于配偶方的经营损失,配偶方无需承担

因为诉讼离婚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一段婚姻一旦进入诉讼离婚的之中可想而知双方关系已经非常紧张。有部分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延伸阅读案例一):“从离婚诉讼开始已经持续八年,其中配偶方对于公司并没有任何实质的掌握权,由配偶方承担期间的经营的损失也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对于不可归责于配偶方的经营损失不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2.及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有助于防止离婚财产纠纷的发生

与婚前财产公证和离婚协议不同,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在国外已经非常普遍,其好处在于:一是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能对夫妻双方权益有更好的保障;二是虽然离婚是夫妻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与其事后双方反目成仇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最坏的结果发生时还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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