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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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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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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诉讼程序】正在刑事追赃的案件,能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1日,中轻公司(委托人)与远大公司(受托人)就进口棕榈油一事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进口棕榈油数量2750吨(+/-2%),总金额3 433 127.5美元。远大公司与中轻公司、华南油脂公司签订《油脂接卸储存三方协议》,约定:华南油脂公司为中轻公司认可的仓储单位,上述棕榈油的所有权始终归远大公司所有,华南油脂公司凭远大公司发出的书面传真指示放货。远大公司在上述业务中主要与时任中轻公司贸易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二部经理赵远征接洽。2749.825吨棕榈油于2008年7月31日已经全部进入华南油脂公司油罐。远大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华南油脂公司出具棕榈油300吨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其后赵远征据此伪造了一份棕榈油2430吨的《货物放行通知单》,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出具了《出库通知单》,指示华南油脂公司将上述棕榈油移交给煮煮乐公司。另案刑事判决认定:闵海军伙同赵远征,私自以中轻公司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棕榈油合同,并采取伪造远大公司提货单据的手段,使煮煮乐公司在没有支付相应货款的情况下,骗取远大公司上述合同项下的棕榈油2392吨,造成该公司损失人民币1476万元。赵远征因犯合同诈骗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判决继续追缴煮煮乐公司、闵海军、赵远征的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截至本案一审庭审时,远大公司收到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发还案款人民币1 098 042元。远大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请求:中轻公司给付拖欠货款、代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北京二中院判决:中轻公司向远大公司支付货款14 060 169元及违约金,支付代理费164 072.11元。中轻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轻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远大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作出了法律途径的追偿,若再要求中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违约金,远大公司就可得到刑事、民事双重补偿。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中轻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首先,中轻公司与远大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第一,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效力应根据民商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一般而言,民事上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案涉代理协议在效力上应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在中轻公司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下,该合同应认定有效。第二,赵远征在与远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具有代理中轻公司签订该协议的身份和权限,其以中轻公司的名义与中远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刑事案件未执行终结,远大公司也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刑事案件认定损失的标准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可在执行中对于刑事追赃与民事责任,依据实体责任的认定进行综合处理。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本案所涉刑事判决书认定远大公司实际损失的标准和依据与本案民事判决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存在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再次,在刑事判决明确进行追赃,民事判决判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对追赃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进行协调。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本案中,认定远大公司的损失时应扣减已追回的赃款。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本案中,中轻公司已全部履行本案项下全部给付义务,故案涉追赃款应给付中轻公司。


律师意见



一、企业应当做好对管理人员权责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管理,不相容职务应当相互分离,不应当将关键权限集中授权给一人。本案中法院认定赵远征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之一是:案涉《代理协议》是赵远征利用合法贸易合同夹带该协议偷盖的真实的中轻公司6号合同专用章。远大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亦对中轻公司经营地以及相关证照进行了考察、验证。在办理涉案棕榈油进出口许可证时,远大公司申报过程中使用的是中轻公司电子密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文件,并与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远大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系中轻公司,相信赵远征是代表中轻公司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二、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进行追赃,并不必然成为民事免责的理由,此时人民法院仍可作出与刑事判决认定损失相重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为了避免双重受偿,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对受偿对象进行明确与协调。需关注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事实与刑事判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重合的,应驳回出借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但该情形下出借人可诉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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