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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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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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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公司法将修订,回购股份条款将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正案草案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主要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具体变化如下:

一、扩大股份回购情形

现行《公司法》将回购的合法事由限定于四种特定情形,即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

为适应资本市场稳定运行的实际需要,修正案草案则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三种股份回购情形:(一)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二)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可以进行回购;(三)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进行回购。

二、允许回购的比例增加

现行《公司法》要求,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公司员工,回购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次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订,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三、完善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特定情形可授权董事会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涉及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程序较为复杂。本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股份。

四、建立库存股制度

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多期的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而其中股票期权工具的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1-3年的时间,1年的转让时间不能满足企业长期激励需要。

本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回购股份(1)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2)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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