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8-2439-4837

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002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成功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介绍朋友借款自己成被告,如何解套?


笔者近期又代理了一起介绍朋友借款,自己被出借人起诉的案件,经过律师团队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法院最后驳回了出借人诉讼请求。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出借人与委托人是同事关系,在闲聊中出借人得知委托人亲戚的公司(下称“A公司“)需要融资,月息两分,出借人于是提出来自己可以出借款项给A公司。出借人先后分两笔向委托人转账50万元,并分别备注“理财放贷”和“放给A公司“。因A公司经营不善,出借人收了一年多的利息以后出现了逾期,出借人知道起诉A公司无益,于是转而以委托人为借款人起诉委托人。起诉时,出借人提供了其向委托人转账的记录,转账时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委托人向出借人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

从借款的接收和利息偿还来看,委托人具有借款人的外观。但是据委托人的陈述,他是介绍出借人向A公司借款,自己并没有借款的意思。

接受委托以后,笔者着力于还原事实真相,探求各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民间借贷性质是合同,合同成立的基础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之间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

首先,我让委托人将他与出借人之间与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进行仔细审查。我们发现,在第二次转款后,出借人曾明确表示款项是借给A公司的。在此后偿还利息的过程中,出借人催款时多次询问委托人A公司的款项什么时候付。由此证明出借人的本意是将款项出借给A公司的。我们将长达几十页的全部聊天记录完整地提交给了法院。

我们分析,仅证明出借人的意思表示是出借款项给A公司还不够,毕竟款项是转给了委托人,利息也是委托人向出借人支付的。于是我们又从出借款项的去向和利息的来源入手搜集证据。调查发现,委托人在收到借款以后,将款项转给了自己的母亲,其母亲又转给了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而委托人的母亲是A公司的董事。利息方面,据委托人陈述,利息大部分是B公司转给委托人的母亲后再由其母亲转给委托人。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我们提交了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委托人的母亲是A公司的董事)。另外,我们还请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进行补强。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出借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不存在借款关系,驳回了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一,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需看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代为行使了部分合同权利或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也不能认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二,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事实是有利于自己的,可以提供完整的证据,这能帮助法官理清事实全貌,防止法官作出错误的心证;三,成功的诉讼需要当事人本人和律师的通力配合,律师负责把握诉讼的方向和策略,当事人则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证据,完整陈述相关案件事实。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 深圳民商律师网(戴伟敏).粤ICP备1707189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