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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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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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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合同纠纷】相对人有过错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典型案例: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一、2003年5月,深圳机场公司总经理崔绍先为帮助张玉明融资,以深圳机场公司名义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1.6亿元的贷款合同,该贷款被张玉明的西北亚奥公司占有。

二、为了偿还上述到期的1.6亿元贷款,崔绍先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2003年7月11日,崔绍先指使李振海假冒公司财务人员,使用私刻的公司公章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限额3亿元的《基本授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三、2003年7月和12月,李振海按崔绍先的授意代表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2500万元的贷款合同,年利率4.779%,贷款期限一年。2.25亿元全部由李振海转到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开户和贷款所需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崔绍先提交并加盖私刻的公司公章。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未依规章对相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四、2004年7月5日,崔绍先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利用授信合同内剩余的0.75亿元贷款额度,循环贷款三次,共计贷款2.25亿元人民币,并在延期的贷款合同上加盖了私刻的公司公章,将还贷的期限变相延长一年。

五、2005年1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圳机场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25亿元、利息及罚息。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9250万元本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的余地。

法院意见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签订和履行本案2.25亿元贷款合同的过程当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深圳机场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长达两年时间内未在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本案所涉贷款,兴业银行对此亦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其签订了借新还旧的新合同。故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场合,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表见代理适用之余地。因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深圳机场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败诉原因

本案所涉贷款系崔绍先等人伪造文件,虚构贷款用途,通过私刻公章以深圳机场公司的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而来,所骗款项全部由张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因此,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认为本案崔绍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授信合同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贷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对此,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但是,在相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不论该种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均无表见代理适用的余地。该案中,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在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深圳机场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在长达两年时间内,作为上市公司的深圳机场公司未在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本案所涉贷款,兴业银行对此却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其签订了借新贷还旧贷的新合同。因此,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存在一定过错,其所主张的适用表见代理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不能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由深圳机场公司承担损失的85%,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承担损失的15%,据此判决深圳机场公司赔偿19250万元本息。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存在过错,应当对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慎的审查。

2、相对人可以通过以下类型的文件判断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银行债权人对于上市公司的重大债权,还应注意该债权是否在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披露。如该债权未在年报中披露,银行对此却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其签订了借新贷还旧贷的新合同,将会被法院认定为具有过错。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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