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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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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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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纠纷】网络店铺转让未经网络平台同意不生效

案情简介

2011年,淘宝店主李某将店铺转让给姚某,被淘宝公司以违反《淘宝规则》为由关停店铺。李某起诉。

法院观点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姚某通过与淘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淘宝店铺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经营多年后,姚某通过签署转让合同,将系争淘宝店铺转让给李某,尽管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还涉及库存货、客户资料等其他内容,但实际上系姚某将其与淘宝公司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李某。

(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现姚某与李某未征得淘宝公司同意,私自转让系争淘宝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另,根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及李某陈述,李某对淘宝公司服务协议及姚某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淘宝店铺的登录名、淘宝昵称和密码,亦应当明知,故李某主张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姚某及淘宝公司协助变更系争淘宝店铺后台实名认证信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方查封系争淘宝店铺,系根据《淘宝规则》规定,针对内部工作人员作出的正常管理行为,并无不当。淘宝店铺均存在一定程度信用等级,该信用等级与店主经营能力及信誉息息相关,是消费者网络购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缺乏必要、有效公示手段情形下,店主私自转让淘宝店铺,确会导致经营能力及信誉与信用等级不匹配之状况,对网络交易安全带来不可知、不可控影响,故淘宝公司服务协议规定限制淘宝店铺私自转让,有其合理性。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律师意见

网络店主将店铺转让给他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未经网络平台经营方同意,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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