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8-2439-4837

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002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民间借贷】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包含前期利息,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华菲公司等向黎晓军、覃清借款,后华菲公司等未偿还借款本息。黎晓军、覃清向梧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华菲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7893000元,利息710370元。2010年,梧州中院、广西高院均支持黎晓军、覃清的全部诉讼请求。华菲公司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最高法院裁定指令广西高院再审。2013年,广西高院裁定发回梧州中院重审。2014年,梧州中院判决华菲公司等归还黎晓军、覃清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各方当事人上诉至广西高院,广西高院判决华菲公司等归还覃清、黎晓军借款本金428.48万元并支付利息。华菲公司等不服广西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真正的借款本金是260万元,黎晓军、覃清出具的三张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将利息多次计入本金后得出的数额,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其依据是赖志坚与覃清的对话录音以及覃清草稿。而该录音中,覃清并未认可赖志坚关于借款本金为280万元的自述,同时,申请人亦不能说明该录音反映的借款与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所形成借款之间的关系,故该录音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覃清草稿上的本金数额558.48万元是从260万元借款本金利滚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谓的260万元本金如何演变成草稿上所载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60万元本金数额亦远低于一审查明的覃清分10次向谢雪莲账户转账的460万元,且申请人对此未能合理说明。故申请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为260万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二审以覃清草稿与三张借条之间的联系,计算出的借款本金数额并无不当之处。


律师意见

一、借款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整个借款期间的相关交易文件,并可在“转条”后的借款凭证中明确“本金中包含前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并明确最初借款本金数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假设出借人仅以“转条”后的借款凭证提起诉讼,且前期年利率过高,借款人可以列举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凭证中包含的前期利息,进而请求调减借款本息。

 

二、民间借贷“转条”的本息之和保护限额为: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 深圳民商律师网(戴伟敏).粤ICP备1707189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