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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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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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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民间借贷】借条没写出借人的名字,借条持有人能否主张债权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借款人朱一明向张海涛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3%,朱一明在借款人栏签名,蔡贵洪、邵文良、陶庆忠、陈春祥在担保人栏签名,借条未载明债权人。张海涛通过银行向借款人朱一明汇款25.5万元。2014年9月,由于朱一明未还款,蔡贵洪向张海涛出具承诺书,承诺代朱一明偿还7.5万元。邵文良、陶庆忠向张海涛出具协议,约定:朱一明借顾键30万元,由蔡贵洪、陈春祥、邵文良、陶庆忠四人担保,现陶庆忠、邵文每人承担7.5万元还款责任。张海涛向阜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邵文良、蔡贵洪、陶庆忠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中陶庆忠与张海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陶庆忠偿还张海涛人民币10.5万元,陶庆忠的担保责任终结。阜宁县法院判决:蔡贵洪、邵文良共同偿还张海涛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邵文良不服阜宁县法院判决,向盐城市中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文良不服盐城市中院判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本案债权人张海涛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条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保证人邵文良抗辩称张海涛并非债权人,但邵文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认定张海涛系借条的债权人,邵文良因此败诉。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但借条和邵文良、陶庆忠、蔡贵洪事后出具的还款承诺均由张海涛持有,张海涛提交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的转账凭条证明25.5万元款项系从其卡上转给朱一明,顾键亦认可其只是介绍人,出借人是张海涛,虽然顾键未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但其接受法院调查时所形成的谈话笔录经过了当事人质证,其陈述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借条本身也未载明债权人就是顾键,而邵文良亦无证据证明顾键另行向其主张还款责任,因此邵文良关于顾键是债权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张海涛系涉案25.5万元借款债权人的事实,邵文良关于张海涛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意见

    一、民间借贷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写上债权人的名字,避免借贷双方因债权人资格发生争议。

    二、应完整保存借款凭证、支付凭证等相关交易文件。重要意义在于:如他人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借款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否认持有借款凭证主体的债权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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