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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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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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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纠纷】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不能重新计算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1996年,熊猫商城公司、戚务诚事务所及新安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熊猫万国商城建设项目设计咨询的合同》,约定戚务诚事务所完成熊猫商城的布局调整等任务。熊猫商城公司应支付费用800万元。2010年12月,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2012年12月7日、12月24日,戚务诚事务所先后向熊猫商城董事长李思廉及办公室邮寄商榷函。2013年4月,戚务诚事务所向成都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熊猫商城公司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用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一审成都市中院及二审四川高院均判决:熊猫商城公司应向戚务诚事务所支付设计、制作、咨询费580万元及利息。二审判决后,熊猫商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戚务诚事务所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熊猫商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宇光于2010年12月18日向戚务诚个人支付港币22万元,一、二审法院认定应以此时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客观上陈宇光其时已不能代表熊猫商城公司。2007年9月,因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熊猫商城公司股份,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宇光变更为李思廉,届时起,陈宇光不再担任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次,自2004年8月起双方当事人就2002年合同项下争议一直处于讼争状态,戚务诚事务所应当知道陈宇光无权代表熊猫商城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且熊猫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这一事实已进行工商登记,对社会公示第三,即使可以认定陈宇光代表熊猫商城公司支付1996年协议项下欠款,其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1996年协议欠款已成为自然债务,其中部分款项的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律师意见

一、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法律保护之债转化为自然之债,债权人失去胜诉权。

二、债务人是否愿意继续偿还该债务、偿还部分债务抑或偿还全部债务,取决于债务人的个人意愿,不受法律的约束。只要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债权人就剩余债权就不享有法律保护。债务人偿还部分自然债务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剩余自然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否愿意偿还剩余自然债务是债务人的权利而并非义务。

三、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有履行时效届满债务的意愿,债权人应当要求债务人在存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或者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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