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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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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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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纠纷】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1年12月14日,仙桃市首佳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公司)经原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袁昌文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登记信息载明袁昌文认缴数额为255000元,阮爱军认缴出资金额为245000元。

二、2015年9月17日,原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发了(仙工商)登记企销字【2015】第469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对首佳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阮爱军、袁昌文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并未将首佳公司欠薄利公司的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内,首佳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

三、2016年4月26日,一审法院受理了湖北薄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薄利公司)诉首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鄂9004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薄利公司与首佳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二、首佳公司支付薄利公司租金340000元,于2015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鄂9004执异6号执行裁定:变更第三人袁昌文、阮爱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五、阮爱军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不得变更阮爱军为薄利公司与首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阮爱军的诉讼请求。

六、阮爱军向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阮爱军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江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阮爱军是否应当成为薄利公司与首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阮爱军、袁昌文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并未将下欠薄利公司的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内,致使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未尽到清算责任,应视为未清算。阮爱军、袁昌文作为首佳公司的股东应当对首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

公司清算,是指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依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公司的活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发生重要变化。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权利能力受清算目的限制。清算期间的公司仍可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清算组织是清算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公司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最终致使公司无法清算,那么,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清算事宜,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重要工作和首要义务。债权人因未知悉公司清算而错过债权申报和清偿,是清算纠纷中的常见情况。此时,债权人起诉清算组成员的话,争议焦点就是清算组成员对于该债权人的不知情进而未申报债权,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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