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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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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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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刑民交叉】先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后续民事诉讼一定具有预决效力吗?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9日,宋祖兴与大西洋公司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宋祖兴担任大西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全面知晓大西洋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承诺离职后,不得有任何损害大西洋公司利益的行为。2016年1月4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恒瑞谷公司以及杨玉祥(大西洋公司原市场开发部部长,案发时系恒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侵犯了大西洋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该案侦察过程中,有多份证人证言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宋祖兴和恒瑞谷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大西洋公司于是对宋祖兴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要求返还补偿金并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观点

宋祖兴是否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和保密约定,主要是判断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原则上,刑事诉讼中预决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这是因为裁判统一性要求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而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所以先行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对于后行民事诉讼具有预决力。

但是,先行刑事案件预决事实的预决力并不是没有条件的。除了先行判决已经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事实存在相关性外,预决事实的证明必须已遵循了法定程序。就先行刑事案件对后行民事案件而言,有罪的事实认定当然地构成预决力;而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是因为被告人确实未参与未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如果是前者则有预决力,如果是后者则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认定。然而,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起诉并未指控宋祖兴,刑事判决自然不可能涉及宋祖兴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亦不会就宋祖兴的行为是否违反《离职后义务协议》作出明确认定。因此,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是否有关、关系如何这部分事实在先行刑事诉讼中未涉及,更谈不上经过正当程序查证并认定,因而不构成先行刑事诉讼预决事实,更不能据此直接在后行民事诉讼中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

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还需要在本案中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宋祖兴的行为违反了《离职后义务协议》关于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约定,且其手段较为隐蔽,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大西洋公司按照约定提出的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金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意见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还需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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