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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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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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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公司纠纷】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

成虎公司与张新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虎公司欠付张新平工程款已经法院认定。成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成虎为成虎公司的唯一股东,而成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罗成虎个人账户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在罗成虎不能证明成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认定罗成虎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新平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罗成虎的配偶应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

再审法院观点

张细玉作为罗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成虎公司转入张细玉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细玉转出至成虎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细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成虎、张细玉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张细玉也应对成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意见

1.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认定该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则需判断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像本案中该一人股东的配偶与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则案涉债务可能会被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一人股东的配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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