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8-2439-4837

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律师网 >新闻中心

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002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新闻中心

【热点案件】微信公号使用知名栏目名被判侵权

今天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辽宁省首例微信公众号被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亦在其中。

据了解,2016年,辽宁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78件,同比增长47.36%,审结1852件,同比增长49.76%。其中一、二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087件,比2015年增加738件,审结1781件;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58件,涉案被告人共119人,结案45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18件,结案14件。

抄袭说明书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以商标权案件为最多,2016年受理的商标侵权犯罪案件占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82.76%。”辽宁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柴学伟介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以往数量最多的是商标权案件,但去年受案最多的是著作权案件,从2015年的373件增加到2016年的751件。其中,企业作为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显著增加,这说明当今企业不仅重视自主产品的品牌即商标权,还重视企业的文化品牌即著作权,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文化产业类企业产品本身就包含有著作权。

在某株式会社与某自动化液压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某自动化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与原告某株式会社的产品说明书中的图片、数据完全一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此案中,原告制作的产品说明书经过智力劳动,由有关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创作,对其产品使用及性能有其独有的文字描述,以文字、绘制的示意图组合表达产品特定的内容,融入了设计者的智慧,并付出一定的金钱和劳动。”辽宁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屈昕解释,有的产品说明书除了对产品信息介绍外,还更多地加上了创作者主观评价的内容,在内容的表达、版式的构思设计、文字的修饰组合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实质属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辽宁省高院在梳理案件时发现,大型企业在各市同时集中维权的系列案件占很大比重。柴学伟举例称,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为例,该院去年受理了10余家企业集中维权系列案件,占其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5%左右。此类案件表现为同一原告起诉诸多被告,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原告一般为实力较强的企业,被告为大小商场、超市等。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因被告往往是广大个体工商户,法治观念淡薄,容易产生对立情绪。

公众号侵害商标权益

沈阳广播电视台诉某广告传媒公司微信公众账号标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就属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本案也是辽宁省首例微信公众号被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此案中,被告某广告传媒公司使用与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标识作为微信公众账号——“汽车小辣椒”,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其微信公众号在传播媒介的创设和信息推送方式上与电台广播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其实质的广告、营销和信息传送等内容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服务类别判断。

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广告、营销和信息传送等服务,鉴于原告对该标识使用在先,且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已在辽沈地区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同一服务上使用近似文字标识具有混淆的可能,即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 深圳民商律师网(戴伟敏).粤ICP备1707189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