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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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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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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诉讼程序】执行难破解之策(四)

 长期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涉诉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无财可执。即被执行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再怎么努力,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即所谓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此类案件一般称为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所有执行案件的40%左右。这类案件是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等在执行领域的集中反映,不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原因导致的,严格来说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但此类案件在表现形式上,亦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社会一般也将其作为执行难案件。由于此类案件数量众多且消化不了,案件数量每年都会累加,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导致产生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的错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执行难的主观感受。

 二是人财难找。执行工作有口头禅云:执行难,千难万难,查人找物是首难。找不到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冻扣裁定等执行文书就无法及时有效送达;需要向被执行人了解的情况就难以查清,传唤、拘传等执行措施将无用武之地,拘留等制裁措施也无法落实。而能否找到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更是决定执行到位程度和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

 三是阻力难排。是指被执行人或其他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对执行行为造成难以排除的妨碍。包括亲情、友情、乡情、同学情、同事情以及各种利益链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导致阻挠执行的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包括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执行,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手段将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确权或转让给他人,以不当提起案外人异议等方式拖延执行,以虚假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进行保全,以履行职责、保护秘密等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等等。其中,危害最大、治理最难的当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典型的有地方司法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行政保护。

 四是贱财难卖。在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中,约60%的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变现。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的情况下,财产变现日渐困难,成为执行难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传统的现场拍卖方式,由于各类信息公开不充分等原因,往往导致成交率较低,成交价不高,并为围标串标、职业控场、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等提供了空间。

 五是寡财难分。“寡财难分”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因多个债权人不能全部获偿导致分配困难。具体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经拍卖、变卖程序仍无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由于法律限制无法变价;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因存在执行竞合,导致财产不能获得及时处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案款未能及时向债权人分配。

 六是人案难管。所谓人案难管即指执行法院或上一级法院难以对执行工作人员与执行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具体表现为:执行法院的院领导、执行局领导对本院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度和执行人员的工作状态无法全面、及时掌控。相当一些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执行完毕,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能全部执行完毕,有时要历经几十年,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归档,有的执行干警手头执行案件少则几百,多则上千,容易处于失控状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掌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与审判业务部门相比,执行部门具有现场执行、院外作业、散兵游勇、运动作战等特点,这些都是导致人案难管的因素。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一年多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执行联动机制为基础,以执行权管理为前提,以“一打三反”活动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专项活动为机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局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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