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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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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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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纠纷】主张非婚生子女起诉前的抚养费胜诉

【案情简介】

王某与吴某相识并同居,后双方生有一子王小某,但吴某对王某不闻不问,从没有看望过孩子。因孩子抚养问题,王小某曾经起诉吴某。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每月支付王小某1000元生活费,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王某起诉要求吴某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的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已代其垫付的从孩子出生到三岁半这一段时间王小某的生活费42000元。吴某辩称:如果本案按抚育费起诉,王某的主体有问题,应该由王小某自己起诉,应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主张的垫付款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手中也没有代垫付的凭证。王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是王小某自己提起诉讼,那么在从孩子出生到三岁半这一段时间的抚养费因权利人未提起诉讼而超过诉讼时效;且在已经审结的王小某诉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法庭告知的情况下,王小某坚持只从起诉之日起要求吴某给付抚养费;起诉前的抚养费权利人王小某未提起诉讼,未提出主张,判决后的抚养费吴某已经支付。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意见】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吴某作为王小某的生父,对王小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王小某与吴某之间的父子关系是在诉讼中确认的,在王小某与吴某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确认前,王某自行抚养了王小某,其垫付了吴某应负担的份额,现王某向吴某主张王某垫付的抚养费,其参照生效判决主张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吴某辩称王某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但王小某与吴某之间的抚育费纠纷案件系在2012年做出终审判决的,吴某与王小某之间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亦是由终审判决中最终确定的,故现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吴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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