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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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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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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劳动纠纷】员工索要加班费的七大障碍

 一、从举证角度来看,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难度非常大。此是获得加班费的最大障碍。

 不同于普通工资的发放情形,关于加班费的发放依据—加班事实,需由单位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一般情形下员工往往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支持,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形,员工的举证和单位的答辩是关键---当然,我也见过很多很低级的失误。

 二、即使加班的事实已被证明,但很多地方会认为,用总工资除以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工作时间,只要单位时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的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另外,广州中院也双确了双固定(固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情形下,只要折算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倍工资不支持。

 经济下行的情形下,很多地方有类似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导致员工的加班费不能获得支持。

 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约定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发放肯定高于该标准,如发生加班费的争议,则单位抗辩说高于约定工资的部分款项为加班工资,则员工的主张有不被支持的可能性。

 四、劳动合同关于加班需申请的约定及制度对此的规定,也会导致员工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其实,员工要证明其申请了加班,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加班的申请书,是交到单位的,发生了劳动争议,单位会拿出来吗?但实践中,很多驳回加班费的理由就是这个。

 五、某些特定的岗位难以获得加班费的支持。

 对于某些在岗时间长的岗位,比如电工、值班人员、司机等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间断性的,会刨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且对于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也会从严把握。

 六、某些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导致员工加班工资的诉请,无法获得支持。

 对于实行计件的生产工人或计提成的业务员而言,如果无法计算正常工作时间的定额时,也存在折算的问题,即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能认为所发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

 七、特定工时制度下,加班费难获得支持。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不过在各地方的工资条例有不同的规定,虽然多数地方规定与劳动部的规定一致,明确了不定时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作了例外的规定,需按三倍工资支付。比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规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但无论如何,平时和周未的加班时间,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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