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8-2439-4837

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民商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执业证号:14403201410064002

执业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公司纠纷】利用新设公司逃债的,新设公司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齿轮公司为服饰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因服饰公司逾期未偿,银行起诉,同时银行以新设机械公司采用名租实买方式使用齿轮公司厂房、设备,且两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为由,诉请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一)单从两家公司登记股东身份看,虽然屠某原为齿轮公司员工,亦不足以证明两者组织机构存在混同,但法院基于以下理由认为两者在组织机构上系混同:机械公司无法说明其具体接受齿轮公司员工的原委、过程,当时两家公司及员工对员工究竟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明确,此显与通常独立人格的企业聘用员工的行为特征不符。机械公司真正股东是否为李某、屠某存疑。两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属实,但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及付款情况,有违理性商事主体行为模式,两者是否为正常的租赁关系存疑。

(二)机械公司使用齿轮公司机器设备进行生产,并非正常的租赁关系,两者存在财产混同。机械公司与齿轮公司大部分客户建立关系并非正常的业务关系新建,两者存在业务混同。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业务关系的建立并非朝夕,对企业而言,稳定的业务关系是企业重要的隐形资产。虽不排除机械公司自行开发客户可能,但在极短时间里,齿轮公司原先70%以上的客户与机械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绝非机械公司短时间通过其自身业务拓展能够完成。

(三)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齿轮公司本身经营状况良好,系因担保而陷入危机,在此种情况下,齿轮公司可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对以往债务进行清理,对其优质资源进行折价,如此能更好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包括职工利益,但其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将核心资产、资源转由机械公司继受,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了员工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不可否认损害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

(四)依《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财产独立系公司人格独立的一个侧面,故当公司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时,自然亦就否认了公司人格独立性,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独立责任的基础丧失。本案银行举证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能证明机械公司与齿轮公司存在公司平移、人格混同、利益转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减弱了齿轮公司承担最高额保证能力,严重损害了银行利益。本案事实虽无法落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范的情形之内,但“兄弟公司型人格混同”与“母子公司型人格混同”在事实构成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因而适用于后者的法律规范可被类推适用到前者情形,故判决服饰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持论公司及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意见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新公司、平移资产方式逃避债务的,应由新设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24394837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17楼

© 深圳民商律师网(戴伟敏).粤ICP备17071898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85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