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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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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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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合同纠纷】从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看刑民交叉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30日,公司在A银行B支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截止到2014年1月13日,甲公司账户存款余额本该为5300万元。

2014年1月17日,甲公司发现,截止到2014年1月13日,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为零。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A银行、B支行支付甲公司存款530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A银行、B支行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

甲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即某高级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甲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甲公司到B支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B支行为甲公司开立了帐户,并出具了《活期存款开户通知书》,视为双方建立了存款关系。对待甲公司的起诉,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9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A银行、B支行支付甲公司存款5300万元及利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2、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1]第1条“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第(二)项关于“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均应受理”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属适用法律有误。

3、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至于B支行在存款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本案是否涉及经济犯罪以及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不是立案受理阶段审查的问题,应待实体审理中查明并依法判决。

律师意见

1、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缔结的时间节点,来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而不能依据后面的犯罪行为机械、直接地否定先前的民事法律关系。

2、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缔结行为和涉嫌的犯罪行为是否处于一个法律关系之中。如并非一个法律关系,一般不宜适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阻却原告的救济之门。

3、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原告(受害人)本身也不涉嫌刑事犯罪的,对于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审理,而不是简单地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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