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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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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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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纠纷】夫妻一方因投资或经营企业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日,蔡珉、储赟、杨卫国签订《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设立江苏申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科公司),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蔡珉认购股份所需600万元由储赟提供借款支持,双方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原则上偿还借款的期限不应迟于2012年12月31日,并应按5%年利率计息。另,蔡珉与李雨潼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9日登记离婚。

判决结果

案涉《借款协议》生效时间为储赟实际交付借款时间,即2011年4月7日,处于蔡珉与李雨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蔡珉借款系用于投资设立江苏申科公司,显然并非用于其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综上,储赟关于案涉债务系蔡珉与李雨潼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李雨潼在本案中对蔡珉的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案情简介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30日,原告丈夫王喜平与被告于明峰及案外人朱学忠签订一份股份合作协议。另外,公司以于明峰个人名义向王喜平、周夏香集资800万元,为公司借款。……。此后,原告分11次向被告于明峰个人账户汇款300万元,并由临海市黄鑫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2月1日出具30万元、140万元、90万元收据各一份、2012年2月14日出具40万元收据一份,总计300万元。收据中注明收款事由为“往来款”。2012年5月18日,被告于明峰与原告周夏香进行对账,被告于明峰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对账单载明“截止2012.5.18于明峰共欠周夏香本金贰佰零贰万元整,利息结欠壹拾伍万元整,其余往来款均已结清。所欠款项承诺在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利息按贰分计算。”

判决结果

本案讼争债务形成之初系黄鑫公司的企业债务,后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后转为于明峰的个人债务。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转化行为被告李宗平明知,且被告李宗平庭审中表示其对该债务情况不知情且不认为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讼争的债务,应属于被告于明峰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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