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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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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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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纠纷】离婚时小产权房应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2007年吴金霞、王伟经介绍相识,2010年王伟父母将其出资购买并装修的202号房屋赠与吴金霞、王伟作为二人的婚房。经查,202号房屋系小产权房,没有房屋产权证,房屋开发商曾出具收据将缴款人改为王伟、吴金霞。2010年1月15日,王伟、吴金霞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202号房屋。2016年6月8日,吴金霞、王伟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吴金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202号房屋的使用权归吴金霞所有。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当事人通过开发商更改收据收款人名字的行为应当视为赠与,因此吴金霞对涉案房屋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最终判决202号房屋的使用权归王伟所有,王伟给付吴金霞房屋补偿款35万元。王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由王伟之父王×1出资购买。因王×1与房屋开发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无其他权利记载凭证,故通过开发商更改收据缴款人为王伟和吴金霞的行为,应视为赠与,且涉案房屋在变更缴款人名称后已实际交付,由王伟、吴金霞居住使用,该赠与已实际履行,故王伟和吴金霞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王伟上诉主张赠与事实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考虑居住现状、房屋购买出资情况等因素,判令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王伟享有,此实质系对涉案房屋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在此情况下,对于吴金霞对于涉案房屋应享有的权益应一并予以处理,故一审法院考虑房屋价值及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等因素,判令王伟给付吴金霞相应房屋补偿款,并无不当。王伟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判令王伟给付吴金霞相应房屋补偿款超出审理范围并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且因吴金霞存在出轨行为应驳回吴金霞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另,王伟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涉案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到王伟和吴金霞名下,故其父可以撤销赠与;因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出资购买人王×1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对于涉案房屋仅享有与开发商的合同权利,且涉案房屋已交付王伟和吴金霞实际占有使用,赠与已实际履行,故王伟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意见

1、小产权房的权利人对房屋仅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对共同占有使用的小产权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直接请求分割房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2、小产权房的权利人虽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依然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该使用权也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在实际生活中有价可循。因此,夫妻二人共同享有对小产权房的占有使用权的,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请求保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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