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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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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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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借名买房人是真实权利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罗士奇因不符合贷款条件,于2005年4月12日借儿媳陶慧君名义按揭购买涉案房屋,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士奇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至今一直被罗士奇合法占有、使用。陶慧君因对陈武平负债3600万,涉案房产于2019年5月9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罗士奇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8月19日,南昌中院裁定驳回;罗士奇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具体到本案,罗士奇与陶慧君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罗士奇也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案涉房屋实际出资人及占有人,案涉房屋因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且罗士奇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陶慧君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 

  故认定罗士奇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律师意见

  (2020)最高法民再328号案认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但已经过户到借名人名下后,可以排除执行。(2020)最高法民再378号案则认为:借名买房合法有效,但不能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即便已经过户到借名人名下后也不能排除执行。两案,一个落款2020年12月18日,另一个落款2020年12月26日,相隔仅8日!——虽对于代持协议效力认定相反,对于已过户到借名人名下后能否排除执行观点相反,但都认定了未过户到借名人名下前不能排除执行。本案是第一例直接认定借名人为代持房产真实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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