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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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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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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股权纠纷】实际出资人能否起诉名义股东请求确认股权归属?

一审法院查明  案情简介

深圳某A公司登记股东为陈某1(持股10%)、B公司(持股90%)。原告陈某2主张陈某1名下股权为代其持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陈某1持有的A公司10%股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陈某1配合陈某2将其名下登记持有A公司10%股权转让至陈某2名下或者陈某2指定人名下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2的起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法院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股东持有数额、比例等争议产生的纠纷。陈某2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陈某1持有的A公司10%股权归其所有并要求陈某1配合陈某2将其名下登记持有A公司10%股权转让至陈某2名下或者陈某2指定人名下,故本案属于对股东持有数额、比例等争议产生的纠纷,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陈某1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驳回陈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陈某2与A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因此不属于法院应当释明的情形,陈某2关于原审法院应向陈某2释明,告知陈某2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公司为被告一并审理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意见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归属,该条规定的投资权益不同于股权,投资权益仅指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包括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股权是包含投资权益和股东身份权利在内的综合性权利,享有股权就享有股东身份性权利,即股东资格。因此,请求确认股权归属包含了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2.取得股东资格会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因此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归属,则应按照显名的规则,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由于请求确认股权归属实际上包含了确认投资权益的归属和股东资格,投资权益的争议对象是名义股东,而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争议对象是目标公司,因此,我们认为,请求确认股权归属应同时以名义股东和目标公司为被告。尤其在请求变更登记时,必须将公司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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