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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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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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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公司纠纷】变更法定代表人诉讼要点


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已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二是现法定代表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公司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由于公司控股权变化或控股方与原法定代表人产生矛盾,控股方可能通过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若原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的,就可能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

(一)诉讼主体。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属于公司事务,与公司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公司当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象征公司权力的公章不在控股方掌握,无法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股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被告,请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二)诉讼前提条件。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司法不宜直接介入,因此,变更法定代表诉讼中,司法机关往往要求公司已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形成了有效的决议或决定,否则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管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胜诉后可携带生效判决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现法定代表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原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

对于前述原则,今年也有一些突破性的案例,包括最该院的判例认为,如公司无法通过意思自治进行变更,且除了提起诉讼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原法定代表人也有权径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该种情形下,诉讼主体的原告是现法定代表人,被告主体是公司;诉讼前提条件和诉讼管辖与第一种情形相同。

作为前提条件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具体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一般而言,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会决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任命;那么,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策就应由决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的机构作出。比如,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担任的,那么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策机构应为董事会。有的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的产生有特别的约定,比如由某位股东指定,那么具有更换法定代表人权限的股东作出更换决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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