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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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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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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劳动纠纷】公司如何调岗才是合法的?

案情简介

戴某于2013年5月6日入职某公司,岗位约定为管理。2014年6月3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戴某自工程部的管理岗位调至项目部的管理岗位,级别和待遇均未降低。但是戴某以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调岗为由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对其发出8次警告,要求其到新岗位上班,但是戴某一直未服从安排,公司因此以戴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戴某。戴某不服申请仲裁,认为系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及一审均裁决戴某败诉,戴某上诉至深圳中院。

法院观点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拥有合理的调整岗位的权利。伟某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基于公司的经营需要对部分人员的工作内容及相关部门构架进行了调整,并非仅针对戴某个人的行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也仅是“管理”,并非戴某主张的工程部经理,戴某工作调整前后的级别及待遇并未改变,且依据双方确认的组织构架图可以确认,戴某仍然为经理层级,直接归属于项目部高级经理管理,因此伟某力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戴某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其在收到工作变更通知后,既未向公司基层工会进行申诉,又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其行为违反了伟某力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戴某签名确认知晓伟某力公司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伟某力公司依据该手册对戴某作出八次警告处分,认为戴某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与戴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之所以用人单位能胜诉,主要在于:

1、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拥有合理的调整岗位的权利;

2、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仅是“管理”,戴某工作调整前后的级别及待遇并未改变。

3、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部分人员的工作内容及相关部门构架进行调整的行为,并非仅针对具体个人的行为,因此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第1条解决了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第2条解决了薪资水平大致相当的问题,第3个问题不仅解决了合理性问题,同时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在此情况下,戴某拒绝公司的8次通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属于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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