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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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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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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纠纷】二审或执行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如何实现?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贸易公司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城建重工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隆昌贸易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随时以(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80万元。(2)隆昌贸易公司申请解除在他案中对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双方达成协议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2016年10月14日给付隆昌贸易公司首期款项300万元,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17年1月隆昌贸易公司申请执行(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并于2017年6月起诉城建重工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

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案涉及诉讼中和解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城建重工公司请求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律师意见

本案为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撤回上诉的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本案中,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违约金,在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以外可另行起诉主张违约金。本案中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约为总金额的15%),但法院未采纳该抗辩,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践中,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更为常见,本案的处理同样可以作为执行和解的参考。该案判决也充分体现了司法鼓励诚信的倾向,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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