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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戴伟敏律师 戴伟敏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专攻民商法,师从法学家冯果、孟勤国教授。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专注承办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代理过的金融纠纷、贸易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房产纠纷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近三百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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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戴伟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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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案例分析-合同纠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主张储户自身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徐欣持有一张招商银行借记卡。201632日,徐欣上述借记卡发生三笔转账,金额共计146200元。转入户名均为石某。  2016530日,徐欣父亲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报警并取得《受案回执》。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谢某购买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情况。用自己人的头像补一张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到手机服务商营业厅将我们要盗刷的那个受害者的手机挂失并补新的SIM卡,以便于接收转账等操作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并防止受害人收到转账信息。徐欣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招商银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全额支持了徐欣的赔偿请求。

法院观点

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商业银行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欣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谢某非法获取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上诉人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招商银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不能成立。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1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招商银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徐欣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因此,就徐欣自身具有过错,应当由招商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招商银行另主张,手机运营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过错。然,本案徐欣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手机运营商并非合同以及本案的当事人,手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招商银行对徐欣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追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律师意见

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储户自身具有过错,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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